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38 條
檢舉證券商或其受僱人涉嫌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時,檢舉人應用真實姓
名及地址,向本公司提出檢舉書,化名或匿名之檢舉概不受理。
本公司為調查前項檢舉事件,得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詳實之書面答辯理由,
必要時得函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就該檢舉事件進行調查。
本公司對於檢舉事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文件處理。經調查結果,顯有違背法
令或本公司章則者,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依本公司章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