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第 2 條
本作業程序就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抄送或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重編之財務報告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
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辦理編製、更新、更正、重編之財務預測
及相關資料審閱之。
本作業程序不適用外國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