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29 條
證券商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之情事者,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將其情形函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第 53-8 條
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公司進行合併而上市公司消滅時,存續或新設之未上
市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後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事者,得向本公司申
請上市:
一、申請上市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可辨
    認資產至少百分之八十以上係來自被合併之上市公司之原營業項目及
    資產,且其負債金額不得逾總資產金額之三分之二。
二、資本額: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者。
三、獲利能力:存續之未上市公司之最近期財務資料經設算後符合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但合併後存續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高於消滅之上
    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
    值者,不在此限。符合上述但書規定者,如上市公司與存續或新設之
    未上市公司每股面額不同時,其每股淨值之比較應設算調整為面額相
    同之基礎,且由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其設算調整後之意見書。
四、股權分散: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規定者。
五、消滅之上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無第四十九、五十及五十條之一所訂情
    事之一且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及最近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均達每股面額以上。
六、財務報告:最近期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並簽發無保留意
    見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但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而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七、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八條及
    第十九條且未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九及十
    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前項存續之未上市公司應於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第十條暨第十一條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
第 53-18 條
上市公司或其與他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未上市之既存公司,倘該未上市之既
存公司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逾百分之五十
係來自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且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該公
司並應於其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辦
理股票集中保管。
前項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亦應符合第
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第 53-21 條
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一、二項之分割而辦理減資,由受讓
其營業之新設公司以所受讓營業為對價發行新股,並全數依比例給予被分
割上市公司原股東,該分割受讓新設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同意其有
價證券上市買賣,但不得再同時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較低資本額、獲利能力等相關條件:
一、資本額:申請時最近期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股本,符合本
    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獲利能力:依據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顯示,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第一項第五款且未有同準
    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九、十一、十二款規定情事
    之一者。
四、最近一年度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無保留結論之
    確信報告。
五、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暨第十一條
    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
被分割上市公司進行分割時,其有價證券上市或合併上櫃期間計算已屆滿
三年者,該分割受讓新設公司得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依規定
程序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提出上市之申請。
第 53-24 條
分割受讓公司未能依前三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上市申請者,於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得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提出上市申請時,尚未逾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三年。
二、被分割上市公司於分割前一營業日市值達新臺幣二百億元或經會計師
    查核(核閱)之最近期財務報表權益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三、分割受讓公司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最近期財務報表權益達新臺幣
    五十億元以上。
四、分割受讓公司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第一項各款條件者。
前項分割受讓公司不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一第一項
,應先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內之規定。
分割受讓公司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暨
第十一條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但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
之股票辦理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