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第 27-1 條
普通股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案件每一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規定如下:
一、依第二十一條之一調整公開申購配售額度為百分之三十(含)以下案
    件,專業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各該
    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十或十萬股孰高者;但每一圈購人於各
    承銷商實際認購數量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承銷案件該次對外公開銷
    售部分之百分之十。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案件,專業
    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
    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五或五萬股孰高者;但每一圈購人於各承銷商實
    際認購數量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承銷案件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
    百分之五。
二、依第二十一條之一調整公開申購配售額度為百分之三十(含)以下案
    件,其他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
    分之五或五萬股之孰高者;但每一圈購人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數量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承銷案件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分之五。公
    開申購配售額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案件,其他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不
    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二或二萬股之孰高者;但每
    一圈購人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數量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承銷案件該
    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分之二。
前項第一款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
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承銷商依第一項第二款配售於與承銷商有承銷業務往來之公司之數量合計
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有承銷業務往來之公司,係指該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掛牌前十二
個月或預計未來三個月內,主辦該公司之承銷業務者。
承銷商就未足額認購部分或配售後認購人未繳款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得
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惟仍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十或
十萬股孰高者,且該特定人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數量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該承銷案件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分之十。
第 31 條
募集普通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
後之公司債、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
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之承銷案件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銷售方
式辦理,並依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發行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之承銷案件應全數採洽商銷售方式辦
理。
公營事業之公開招募承銷案件,如係採全民釋股者,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
銷售方式辦理,其配售方式由該公營事業主管機關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
。
普通股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採全數競
價拍賣方式者,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該過額配售部分,應採洽商銷售方式
辦理,並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
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該過額配售部分,應
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並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公營事業及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
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辦理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案件,如有辦理過額配售
,該過額配售部分,得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其承銷價格應與公開申購部
分一致。
第 31-1 條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得先行保留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數量,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
配售:
一、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
    第 28 條之 1  第 5  項或第 6  項、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外國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  目,
    申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且以暫定承銷價格計算之承銷金額達二十
    億元以上者。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
    場性之明確意見書,且以暫定承銷價格計算承銷金額達二十億元以上
    者。
前項先行保留洽商銷售之數量,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除以暫定承銷價格
認定,如非為整數,一律捨去至整數:
一、承銷金額在三十億元以下者,為承銷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承銷金額超過三十億元至四十億元者,除依前款辦理外,並加計承銷
    金額超過三十億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三、承銷金額超過四十億元者,除依前款辦理外,並加計承銷金額超過四
    十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五十。
第 31-2 條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採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同時以詢價圈購及
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發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有累積虧損
者,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虧損者,得先行保
留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百分之五十以內額度,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