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80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
外國公司清償之。
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
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第 381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
,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