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 外國公司清償之。 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 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 ,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