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 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上市公司之董事辭任或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改派情事時,該辭任董 事、法人股東應即通知公司及公司治理主管。 上市公司應安排其董事之專業進修,且董事應於每屆就任當年度進修達三 小時。但現任董事任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 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