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第 26 條
上市公司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本公司除對其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
約金外,並限其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補選之。
上市公司未於前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上市之有價
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自變更交易方法起三個月內未補
選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自停
止買賣起六個月內未補選者,本公司得終止其有價證券之上市,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第 27 條
上市公司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至三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
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並限其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改正之,未依限改正者,
每逾一營業日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改正為止。但個案情節出
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
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請上市公司議處相關失
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