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本公司除對其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 約金外,並限其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補選之。 上市公司未於前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上市之有價 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自變更交易方法起三個月內未補 選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自停 止買賣起六個月內未補選者,本公司得終止其有價證券之上市,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上市公司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至三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 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並限其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改正之,未依限改正者, 每逾一營業日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改正為止。但個案情節出 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 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請上市公司議處相關失 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