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第 2 條
本公司至遲應於七月二十日前收齊上市公司之年報,依審閱年報檢查表所
列檢查項目,逐一查閱受查公司有無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編製,作成審閱結果,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陳報主管機關,並定期函
知上市公司參考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