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25 條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
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
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
    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6 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
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
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
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 29 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
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
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
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
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