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 、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 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 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