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期貨商電子憑證交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第 2 條
二、證券商(期貨商)應訂定憑證交付程序,避免非本人取得憑證,並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面或以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者,其後應依據該密碼並搭
      配與登入多因子之不同因子(例如:OTP、SIM  認證)驗證機制交
      付憑證,並留存相關紀錄。
(二)以其他方式交付憑證者,證券商(期貨商)應確實辨認投資人(交
      易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開啟該憑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