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第 19 條
發行人對其所發行之權證應有流動量提供機制,得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
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為之,有關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