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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第 2 條
二、證券商外幣風險部位(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證券商應於前項限額內,自行決定其外幣風險金額,函報中央銀行外 匯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