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第 5 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方式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按下列原則計算發行人該季週
    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
(一)週轉率項目指標分數:先以每日每檔上市(櫃)權證成交金額除以
      該檔權證該日市值計算日成交金額週轉率,再計算該季各發行人之
      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發行人該項指標之百分等級數值(以下簡
      稱 PR 值),即為其指標分數。
(二)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先計算每日相同標的之各檔權證兩週買一
      隱波標準差、日買賣價差比之 1  減去 PR 值、日買一金額之 PR
      值,再依發行人別計算前開三項數值之季平均值,發行人各項指標
      季平均值之 PR 值,即為其各項指標分數。但經扣除前一交易日無
      流通在外單位之上市(櫃)權證後,各標的檔數達十檔(含)以上
      之權證始列入日買一金額計算。
二、發行人依其週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之加權分數,分為 A、B、C、
    D、E  五種等級,其分級標準如下表:
    ┌───┬────────────────────────┐
    │等級  │分級標準                                        │
    ├───┼────────────────────────┤
    │A 級  │週轉率及造市品質指標加權總分數≧0.70  分,且兩週│
    │      │買一隱波標準差指標加權分數≧0.21  分。          │
    ├───┼────────────────────────┤
    │B 級  │週轉率及造市品質指標加權總分數≧0.50  分,且兩週│
    │      │買一隱波標準差指標加權分數≧0.15  分。          │
    ├───┼────────────────────────┤
    │C 級  │未列入 A、B、D、E 等級者                        │
    ├───┼────────────────────────┤
    │D 級  │週轉率及造市品質指標加權總分數<0.20 分。       │
    ├───┼────────────────────────┤
    │E 級  │週轉率及造市品質指標加權總分數=0 分。           │
    └───┴────────────────────────┘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自首次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日起滿三個月或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日前六個月無發行
之情事者,於其次一季起開始評等。
第 7 條
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 A  級及 B  級之
發行人,如該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享有前條規定之獎勵:
一、依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規定,輸入發
    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五點(含)以上。
二、違反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認購(售
    )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規定累計達二次(含)以上。
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 C  級、D 級或 E
級之發行人,如該季有前項所列情事之一者,分別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
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之發行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