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1 條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以交割專戶款項購買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
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並以「○○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交割專戶」名
稱進行交易買賣或轉存。但證券商將交割專戶款項存放於銀行存款專戶之
金額,不得低於該交割專戶款項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轉存其他銀行之金額,以交割專戶內定期存款超過十億元部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