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申報資料及其相關作業,得編列預算經費,自行建置 資訊平臺。 前項資訊平臺之建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 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未依前條規定建置資訊平臺者,得依職權或申請,指定特定 機構(以下稱受指定機構)之資訊平臺辦理申報資料及相關作業,並由該 受指定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前項受指定機構,須為具專業性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服務事業,並 以一家為限。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