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第 2 條
證券商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及申報永續報告書,並加強揭露永續指標
(附表)。本作業辦法不適用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及由他業兼營之證
券商。
證券商除本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
告書作業辦法有關金融保險業之規定辦理。
本作業辦法所稱實收資本額,係指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送
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
第 5 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已公開發行者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永續報
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未
公開發行者則應依上述時限將永續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未建置公司
網站者得置於證券商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