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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74-3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