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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44-1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得依金
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