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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7 條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依
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會計師執行前項專案審查,應就公司是否已依法令規定執行,其中並應針
對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關係人交易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及
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表示意見,以單獨一段文字,於
審查報告中作適當之說明。
第一項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公司申報辦
理公開發行之最近一會計年度。公司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已逾年度
開始八個月者,所應涵蓋之期間為最近一會計年度之下半年度及本會計年
度之上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