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1 條
各服務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各服
務事業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各服務事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適任與
專任規定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各服務事業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各服務事業於依第十九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
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定,應於一個月
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服務事業應立即調整其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