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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Rights and Participation in Resolutions by Juristic Person Shareholders With Controlling Power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17 條
(損害賠償責任)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執行職務或參與議決權,有違反下列法令情形之一者
,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
    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者。
二、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之負責人使公司為前款之經營者,應與具控制能
    力法人股東就前款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使公司為第一款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
    ,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具控制能力法人
    股東依第一款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