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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14 條
證券商依第五條第五項及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申請或申報之書件如附件一
及附件二。
本中心對證券商申請或申報備查案件審核要點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外國證券商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出具其交易期初所得之交易價
金將俟交易到期後始得匯出之承諾書,但連結國外金融商品需將交易價金
匯出國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