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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51 條
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
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
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前條第一
項各款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如涉及同條項第九款者,並
應函報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