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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6 條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
境外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
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