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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9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