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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Listed Exchange Traded Not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3 條
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
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
路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證券商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訂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
,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