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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Cyber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4 條
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
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
    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但
    法規另有規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
    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依法規規定應秘密或應限制、禁止公開之情形。
情資含有前項不得分享之內容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分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