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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Regulations on Classification of Cyber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Level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8 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E  級:
一、無資通系統且未提供資通服務。
二、屬公務機關,且其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上開機關
    指定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
三、屬特定非公務機關,且其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特
    定非公務機關或出資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