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 09404078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75、319 條 (094.06.22)
  • 要  旨:
    分割公司繼續執行原被分割公司之投資計畫,得提出申請,享受租稅獎勵

    全文內容:檢送經濟部工業局就企業分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疑義說明函影本乙
         份。

    附  件:經濟部工業局 94.06.23 工策字第 09400462660 號函
    主 旨:承詢企業分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疑義一案。
    說 明:二、查公司法第 75 條明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
    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同法第 319 條亦規定「......第 75
    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復查財政部 89
    年 3 月 15 日及 88 年 9 月 29 日函釋,針對合併之情形,規範
    原由消滅公司進行申請適用優惠之投資計畫,如合併後存續公司繼續
    完成,則可由存續公司繼續推動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適用優惠。
    三、綜上所述,本局認為公司進行分割,被分割公司如已依獎勵辦法規定
    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惟於未取得完成證明前,由原公司獨立一
    個部門,另新設立為一法人,則分割後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就分割
    前被分割公司無法繼續執行之投資計畫,續由其完成,似得以援引上
    述法令規定,繼續推動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享
    受租稅獎勵。
    四、另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6 條「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
    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增資
    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規定,取得增資變更登記核准函之公
    司,始有權利提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申請。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