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票券金融公司得兼營固定收益有價證券經紀、自營業務,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應經董事會通過,再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前開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市場評估及經營策略。 (二)作業方式及流程。 (三)會計處理。 (四)風險管理作業及額度控管。 (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 三、經本會核准兼營本項業務後,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規定申請兼營 本項業務,並於取得許可證照後,將經許可得辦理之證券業務項目登 錄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後始得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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