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自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辦理土地重估價,無須提列營利事 業所得稅準備。凡前經辦理土地重估價且已按規定提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準備,如該項土地在七十四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尚未出售者,應將前所提列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餘額轉回資本公積。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本會七一、七、六證管 (71) 一字第一○七二號函規定,凡七十一年 七月一日以後申請土地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案件,均應自各次 土地增值總額,預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後, 再據以計算得轉資之限額。惟依新修正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規 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因此,各公開發行 公司嗣後辦理土地重估價,無須提列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凡前經辦 理土地重估價,且已按規定提列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者,如在七十四 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尚未出售,應將其原提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餘 額轉回資本公積。 二 本會七十四年十月廿三日 (74) 台財證 (一) 第一四九三八號函規定 ,自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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