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57 年 04 月 30 日)
第 41 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
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