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債項下違約損失準備累積已達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之金額時,其原由盈餘中提撥之違約損失準備得轉回保留盈餘
主 旨:證券商負債項下違約損失準備累積已達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之金額時,其原由盈餘中提撥之違約損失準備得轉回保留盈餘,請 查 照轉知。說 明:依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 (82) 建審二字第二五四 號函辦理。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3 期 8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56915 號函,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