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收入提列百分之 二,作為違約損失準備。 前項違約損失準備,除彌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違約所發生損失或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使用 之。 第一項之違約損失準備累積已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免繼續提列。 違約損失準備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時,應依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