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主辦證券承銷商以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上市公司股票公開招募洽商銷 售之對象時,其額度控制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廿八日 (83) 台財證 (四) 第○○八○九號函辦理。 二 主辦證券承銷商於公開招募洽商銷售期間,應逐日下午二時之前,將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每一分戶認購且繳款之股數及認購價格,彙總以傳 真方式向本公司交易部及上市部申報,其股數視同當日外國專業投資 機構買進之數額。 三 前項申報資料如需更正,主辦證券承銷商應於申報當日下午五時 (星 期六下午四時) 之前,將更正資料傳真送本公司交易部及上市部申報 更正。 四 主辦證券承銷商申報之資料,經本公司彙計,如有任一外國專業投資 機構申購股份總額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 (現已 修正為百分之十五) 或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購股份總額超過該上 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現已修正為百分之三十) 時,即 由本公司通知主辦證券承銷商於當日下午五時 (星期六下午四時) 之 前重新申報,如未於規定時限重新申報者,視為當日未申報將不列入 當日額度計算。 五 檢附「主辦證券承銷商洽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認購股數申報表」乙份。
□初次申報 附 件:主辦證券承銷商洽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認購股數申請報 □更正申報 年 月 日
主辦證券承銷商名稱: 負責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 釋股公司名稱: 洽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期間: ┌──────────┬───────┬───────┬────────┐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名稱│投 資 編 號│認 購 股 數│每 股 價 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1 主辦證券承銷商於公開招募洽商期間,應逐日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將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每一戶認購且繳款之股數及承銷價格彙總向臺灣證券交 易所交 易部及上市部以傳真申報,申報資料如需更正應於申報當日下午五時 (星期 六下午四時) 之前傳真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及上市部申報 更正。 2 申報資料經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室彙計,若額度超過法定限額者,將通知主 辦證券承銷商於當日下午五時 (星期六當日下午四時) 之前重新申報 , 如未於規定時限重新申報者,視為當日未申報。 3 本表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監,並於傳真後將原本送達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 所及上市部。 4 FAX NO. 23915591、23417264 (交易部) ,23118291 (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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