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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82 年 11 月 08 日)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得每年分配予受益憑證受益人。但資本利 得及股票股利以已實現者為限。
第 5 條
受益憑證於發行日起屆滿一年後,受益人得申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