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二)字第 012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0 條 (077.01.29)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6、7、8 條 (081.06.03)
  • 要  旨:
    證券商如代理多家證券金融機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同一投資人在同一代
    理證券商處,僅能選定一家證券金融機構開立一個信用帳戶買賣有價證券
    

    主    旨:證券商如代理多家證券金融機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同一投資人在同一代
              理證券商處,僅能選定一家證券金融機構開立一個信用帳戶買賣有價證券
              ,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八
              第第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8 期 10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