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一案,請依說明三補正資料到會,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83) 華字第四三一號函。 二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 獲利能力:須設立滿三年,且最近二年度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 佔實收資本額之比例均達百分之二以上。 (二) 管理基金規模:募集發行滿三年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至少三個,且 其最近一年年平均之淨資產價值總額,須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三) 經營基金績效: 1 申請時,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中,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低於單 位面額之基金數不得超過其管理基金總數之一半 (含半數) 。 2 最近兩年個別年度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年底淨值成長率之 平均值 (已分配之收益金額應加回淨平計算) ,超過個別年度台 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權平均值。 (四) 無重大違規紀錄及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 1 最近三年度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理規則」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遭受證券交易法第 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處分者。 2 最近一年度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理規則」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遭受證券交易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分者。 3 最近一年度未曾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或「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遭受本會發函糾正三次 (含三次) 以 上者。 三 請補具由負責人及會計師出具獲利能力、管理基金規模及經營基金績 效符合前開標準之書面證明,俾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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