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7 年 01 月 29 日)
第 66 條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
,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營業特許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