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債信評等機 構之評級標準
主 旨:訂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債信評等機 構之評級標準。依 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說 明: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時,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 ,應取得 Moody,s InvestorService 評級 Ba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級 BBB 級以上之債信評等,惟債券如擬對外公 開發行者,則應取具前開任一家評等機構 A 級以上評級之債信評等。
實用證券法令大全 1115-031-01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5000199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