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經本會認可之債券評等機構一定評級以上之債信 評等。但申請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且符合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 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