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出具評估報告時請確實依本會 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 (84) 台財證 (一) 第○一四九四二號函辦理
主 旨:貴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出具評估報告時,請確 實依本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 (84) 台財證 (一) 第○一四九四二號函 辦理,請 查照。說 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本會已 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以 (84) 台財證 (一) 第○一四九四二號函發布 施行在案,邇來本會審查相關案件發現承銷商評估報告常見有未依前揭規 定記載或評估者,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遭受處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