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入免 申請許可之期限
主 旨:訂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 入免依規定申請許可之期限。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事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入免 再申請許可之期限為三個月。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6 輯 13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72262-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