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
主 旨:訂定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說 明: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如左: 一 自然人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年滿二十歲,在中華民國境內領有外僑居留證者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設籍於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年滿二十歲,持有身 分證明者。 二 法人: 境內:華僑及外國法人經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取得我國 登記證照者。 境外。於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4 期 8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 月 13 日(86) 台財證(四)字第 64825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