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85 年 03 月 01 日)
第 22 條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
  證券交易所申請許可。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買賣有價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許可函件,
  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函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