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使證券信用交易市場融資融券條件趨於平衡,落實授信自主、風險自負 原則,有價證券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限額暨「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 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自八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規定如說明,請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查照辦理,並轉 行各證券商公告週知。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及中央銀行八十五年六月廿二日 (85 ) 台央業字第七八四號函辦理。 二 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限額調整如下: 融 資 戶 融 券 戶 -------------------------------------- 第一級 二百五十萬元 二百五十萬元 第二級 五百萬元 五百萬元 第三級 一千萬元 一千萬元 第四級 一千五百萬元 一千五百萬元 個 股 七百五十萬元 七百五十萬元 三 投資人為有價證券信用交易時,其融資、融券限額應分別列計,不得 以融資、融券相抵後之淨額計算方式,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四 「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修正如附件。 五 本會八十四年七月廿五日 (84) 台財證 (四) 第三七八二一號函,即 日起停止適用。 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 一 最高融資比率及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調整,於中央銀行授權之範圍 內,視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漲跌幅度,採逐級調整方式為之。 二 各級調整點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以前一營業日收盤指數為準) , 及其最高融資比率、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如附表。各證券金融公司及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得於最高融資比率之下、最 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之上,視客戶信用狀況及有價證券之風險程度,自 行訂定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或暫停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 易;惟仍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所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 條及第六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所調整之最高融資比率及最低 融券保證金成數。 三 國內外經濟、政治、金融或證券市場有重大變動之情事時,證券最高 融資比率及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調整得不受本參考指標之限制。 四 本參考指標每年得視經濟情況檢討修正之。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最高融資比率 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 備註 ---------------------------------------------------------- 6,000 六成 70% 7,200 五成 60% 8,400 四成 50% 9,600 三成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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