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第 5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暫停該股
  票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中央銀行授權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
  一、公司申請重整或經裁定重整在重整期間者。
  二、股票交易改為全額交割者。
  三、停工或停業者。
  四、發生退票或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者。
  五、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財務報告者。
  六、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召集股東常會者。
  七、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八、股權過度集中者。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情事者。
  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於暫停或調整原因消滅時,
  由證灱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恢復。
第 6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受益憑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暫停
  該受益憑證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中央銀行授權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
  成數。
  一、終止上市。
  二、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財務報告者。
  三、每受益權單位價格超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百者。
  四、經理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
      條之情事者。
  五、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六、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於暫停或調整原因消滅時,
  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