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認購上櫃公司初次上櫃前承銷及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其額度控制請依說明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主 旨: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四條規定 辦理,並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 (84) 證櫃交字第○七一四八號函。 二 主辦承銷商應於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上櫃公司初次上櫃前承銷認購 且繳款時,自行控管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認購股份總額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所訂之投資比例限制。依現行規定,每一外 國專業投資機構認購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 七.五,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認購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 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應配合修正競價拍賣電腦程式,以控管全體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競價拍賣時,其投資股份總額占該上櫃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所訂之投資比例限制。 四 主辦承銷商應於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承銷認購且 繳款時,自行控管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認 購股份總額占該公司現金增資股份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所訂之投資比例限制。依現行規定,每一外 國專業投資機構認購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現金增資股份總額之百分之 七.五,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認購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現金增資股 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五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依上櫃公司申報之「僑外投資持股情形 統計表」,據以揭示上櫃公司上櫃首日及增資股票上櫃首日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得投資之額度,嗣後仍依現行方式逐日控管。 六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於上櫃公司初次上櫃前之承銷開始日前 ,檢送該公司執照影本、僑外人投資比例等資料,報會核定其是否為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股票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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