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界定期間: 以上市證券上市買賣滿半年前九十個營業日 (以下簡稱該期間) 之變 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二、採樣範圍: 以非屬變更交易之上市普通股股票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 三、認定標準: (一) 上市證券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 (絕對值) 之平均值達採樣證 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 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 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 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 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3.其他得視為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 上市證券成交量過度異常者,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 以上。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 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 3.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三) 上市股票股權過度集中者,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二千人。 2.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 股份佔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 ,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 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 百分之八十五。 3.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 (四) 上市受益憑證受益權過度集中者,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未超過十萬受益權單位者不足一千人。 2.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其於受 益人名簿登載之受益憑證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3.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四、本認定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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