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5)台證交字第 154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2 條 (085.07.02)
  • 要  旨: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全文內容:一、界定期間:
    以上市證券上市買賣滿半年前九十個營業日 (以下簡稱該期間) 之變
    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二、採樣範圍:
    以非屬變更交易之上市普通股股票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
    三、認定標準:
    (一) 上市證券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 (絕對值) 之平均值達採樣證
    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
    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
    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
    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
    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3.其他得視為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 上市證券成交量過度異常者,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
    以上。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
    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
    3.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三) 上市股票股權過度集中者,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二千人。
    2.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
    股份佔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
    ,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
    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
    百分之八十五。
    3.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
    (四) 上市受益憑證受益權過度集中者,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未超過十萬受益權單位者不足一千人。
    2.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其於受
    益人名簿登載之受益憑證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3.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四、本認定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